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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纠纷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保障债权实现、防止对方转移资产的常用法律手段。但实践中,保全措施解除后,因对保全行为存在争议而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有发生。本文结合杨婧律师承办的二审典型案件,梳理案件全貌、裁判思路,并结合司法规则给出实务指引。
甲、乙、丙三人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产生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土方款、质保金、招投标费用等多项款项。为确保后续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原告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做担保。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冻结涉案资金共计 470 万元。
该起建设工程纠纷案情复杂,先后经历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再次上诉等多轮诉讼程序。最终,起诉方主动撤回起诉,法院依法裁定解除全部保全措施。
保全解除后,涉案工程相关方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本次保全属于超标的查封、恶意保全行为,长期资金冻结导致企业不得不对外拆借资金,产生利息损失共计 128 万余元,要求保全申请人及承保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案由杨婧律师担任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参与二审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法院核心裁判观点:案涉财产保全行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上诉人主张的损失与保全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相应赔偿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杨婧律师现任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惩戒委员会主任,拥有11 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验。
个人行业任职方面,2018 年受聘为市法律援助专家团专家,热情参加公益法律服务;2024 年当选市律师协会财务工作专门委员会主任,助力本地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化建设。
杨婧律师常驻西藏,可承接跨区域各类案件,业务覆盖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行政诉讼等领域,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保险纠纷、财产保全及执行类疑难案件。其深耕诉讼一线多年,熟悉全流程司法程序与各地裁判尺度,办案风格严谨细致,善于梳理复杂案件脉络、精准拆解证据与法律关系,在多轮连环诉讼、刑民交叉、保全侵权类案件中具备丰富实战经验。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司法实践中,不能单纯以最终获偿金额低于保全金额,直接推定保全存在过错,如何区分正常诉讼保全与保全侵权,是本案首要难点。
上诉人主张利息损失由资金冻结直接造成,但涉案款项权属涉及多家主体,同时原告提交的借款凭证、利息计算方式均存在疑点,逐一核查、推翻因果关联存在较大难度。
前置建设工程纠纷历经起诉、保全、复议、上诉、发回重审、撤诉、解除保全等多个环节,法律文书数量多、时间跨度大,需要完整梳理全流程事实与法律关系。
保险公司基于保全保函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保全申请人构成侵权。庭审抗辩需要分步推进,先论证申请人无过错,再进而免除保险公司责任,对逻辑严谨性要求较高。
结合工程纠纷案件特点提出答辩意见:当事人基于真实债权债务争议申请保全,属于合法的诉讼维权行为。普通当事人无法像司法人员一样精准预判案件裁判结果与最终支持金额,仅以保全金额高于实际胜诉金额,不能认定保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保全范围、金额与原诉讼请求基本匹配,保全行为合法合规。
对原告提交的各项损失证据逐一质证核查,指出涉案资金并非单一主体所有,同时部分借款凭证为复印件、多数借款行为发生在保全措施之前,还存在利息重复计算问题。充分论证原告诉称的利息损失,与案涉财产保全行为不存在直接关联。
系统整理保全裁定、复议文书、多轮裁判文书、解除保全决定书等全套材料,证明从保全到解封的全部流程,均由法院依法审查作出,保全程序全部符合法律规定。
遵循法律逻辑分步发表代理意见,首先论证保全申请人不存在侵权过错,再依据保险法律关系,主张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整套抗辩逻辑清晰、论据充分,两级法院均全部予以采纳。
诉讼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设立初衷在于防止胜诉后对方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司法机关秉持审慎原则,不会仅凭诉讼结果倒推保全行为存在过错,依法保障当事人正常的维权途径。
申请保全损害赔偿属于侵权类案件,主张权利一方需要同时举证证明两项要件:保全申请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际损失与保全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两项条件缺一不可,此类案件举证门槛相对较高。
建设工程纠纷都会存在款项权属复杂、多方主体参与、债权金额争议较大等特点,当事人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保全,属于合理行为,司法机关不会轻易将其认定为恶意保全。
以保险公司保函作为保全担保的,保险责任具有从属性。只有当保全行为被依法认定为侵权时,保险公司才需要按照保函约定承担对应责任。
当事人因工程款、货款等纠纷提起诉讼时,可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建议结合诉讼请求合理确定保全金额与查封范围,尽可能的避免明显超标的、超范围保全,从源头降低后续产生争议的风险。即便最终法院支持的金额少于保全标的,只要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不构成保全侵权。
若认为法院保全超标、查封标的错误,不要直接在保全解除后另行起诉索赔。可在收到保全裁定书的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保全复议,在原有诉讼程序内解决争议,处置效率更高。
若确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恶意保全、违法保全行为,主张赔偿时务必完整收集保全裁定、资金流水、借款合同、付款凭证等全套证据。证据存在瑕疵或链条断裂,诉求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工程款、质保金等款项往往涉及挂靠、多方合作、阶段性拨付等情形,款项本身权属就存在争议。以此类标的申请保全,被认定为恶意保全的概率极低。
财产保全是保障诉讼顺利执行的重要法律制度,合理运用可以有明显效果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区分正常诉讼保全与保全侵权,核心在于判断行为人是不是真的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损失与保全行为是不是真的存在因果关系。
在建设工程、商事交易等纠纷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规范举证维权。遭遇保全争议时,优先选择复议等法定途径;提起保全损害赔偿诉讼前,务必做好证据准备。面对保全、保险、工程类复合型疑难案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依托专业能力厘清法律关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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