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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成功启用指定工银信用卡产品(包括工银黑金卡、工银白金卡(不含简约白金卡)、航空联名卡、企业公务卡、工银运通卡及其他指定集团被保险人的个人金卡/普卡),便可免费获得中国工商银行为客户投保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险保险。
本服务手册将详细的介绍客户的保险利益、保险责任以及其它有关事项,请您详阅。
客户成功启用指定工银信用卡产品,包括工银黑金卡、工银白金卡(不含简约白金卡)、航空联名卡、企业公务卡、工银运通卡及其他指定集团被保险人的个人金卡/普卡(IBM公务卡、勤达睿公务卡、辉瑞公务卡、晖致公务卡、GE公务卡、肯舒摩公务卡格来赛公务卡、微软公务卡等),便可免费获得中国工商银行为客户投保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险保险。
被保险人是活动期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为其投保交通意外保险的且持有指定工银信用卡的被保险人,包括主、副卡持卡人。
保险期限为被保险人启用指定工银信用卡产品(工银黑金卡,工银白金卡(不含简约白金卡),航空联名卡,企业公务卡、工银运通卡及其他指定被保险人),可免费获得其名下最高等级信用卡(卡片须为正常状态)对应的交通意外险保险权益,存量被保险人保险期限2026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新增被保险人保险期限自符合条件次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若客户在权益周期内启用/销户更高等级卡片,以客户理赔时最高卡片等级为准。
本项保险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通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一项服务,持卡人无需另行付费。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人依据保险人认可的专业鉴定机构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判标准》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做伤残等级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本条所称《人身保险伤残评判标准》即原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判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判标准》”),如该标准做更新,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申请保险金时国家规定或执行的最新伤残鉴定标准为准。
保险人所负给付本款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本款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款对应项保险责任终止。
由于下列任何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5)公安部门出示的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别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2、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6)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别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4、客户理赔追溯期限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请求。交通意外险的索赔时效为三年,有效期限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超过三年期限,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将被视为放弃权利。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或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乘坐:从踏入机舱、车厢或者甲板时开始,至离开机舱、车厢或者甲板时终止,但不包括中途离开交通工具期间。
(一)刑事责任:进行保险诈骗犯罪活动,可能会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故意提供 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二)行政责任: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会受到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故 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有关保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持卡人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投保人处依法开设合法、有效账户的银行卡持有人,可作为本合同的主被保险人。主被保险人的能正常工作或者生活的子女、配偶及配偶各方的父母,经保险人同意,可作为本保险的连带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统称或者泛称为“被保险人”,单称或者特称为“被保险人本人”、“该被保险人”或者“每一被保险人”。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银行卡业务的组织机构,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应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出具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对因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除归咎于保险人过错的外,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A类、B类、C类、D类、E类和F类,供选择投保:
A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非经营客运机动车期间,在车厢内遭受意外;
C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机动车期间,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
D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轨道交通期间,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
E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轮船,自踏上甲板起至离开甲板期间遭受意外;
F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期间遭受意外;
第六条若被保险人遭受与其投保的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保险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相应保险责任种类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保险事故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相应保险责任种类该被保险人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然后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保险金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其已给付相应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金额。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保险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判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评判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照“相应保险责任种类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该伤残程度在《评判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给付比例”计算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至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人根据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做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伤残程度在《评判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判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果在该次意外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照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判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判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等级的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计算给付伤残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和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以相应保险责任种类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该保险责任种类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由于下列任何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的自我伤害或者自杀,但是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拒捕,因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五)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细菌或者病毒感染(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医疗事故;
(六)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或者分娩不在此限;
第八条在下列任何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而致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1)》界定的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第九条每一被保险人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为“驾驶或者乘坐非经营客运机动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坐非经营客运机动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坐经营客运机动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坐经营客运轨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坐经营客运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乘坐经营客运民航班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十三条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本保险条款“保险金申请与给付”部分约定的保险金申请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本保险条款“保险金申请与给付”部分约定的保险金申请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该依据已有证明和资料能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交清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
第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不是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或别的文件,均视为正确送达。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系受托申请,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五)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除第(一)至(四)项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
2.公安机关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则提供宣告死亡判决书;
(六)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除第(一)至(四)项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判标准及代码》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诊断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收到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或信息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做出详细的调查和检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应当尽量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在不违反法律和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在本合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者出具批单后生效,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改变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若发生归于本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现金价值。
第二十五条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给付保险金,或者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是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是受益人放弃保险金请求权的不在此限。
本合同的效力至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通知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自收到前款约定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保险人退还相应现金价值。
第二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或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人身保险伤残评判标准及代码》:指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编号JR/T 0083—2013。
乘坐:从踏入机舱、车厢或者甲板时开始,至离开机舱、车厢或者甲板时终止,但不包括中途离开交通工具期间。
经营客运轨道交通: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
经营客运轮船: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客船、渡船、游船。
自我伤害:被保险人主动造成的、或被保险人明知或可预知风险有几率发生而不进行规避导致自身肢体伤害或机能损伤的行为。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较短时间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机关的鉴定为准。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在人体血液或者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者其抗体呈阳性,没再次出现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甲基()、、、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意外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道路交互与通行法规规定的标准。
(三)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机动交通工具,实习期内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牵引挂车;
(四)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以及驾驶证被暂扣、扣留、吊销或者注销期间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五)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六)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的其他情况下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二)机动交通工具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者临时号牌或者临时移动证;
(三)机动交通工具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未通过,未依法按时进行或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净保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已生效日数亦即保险责任期间已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净保费=保险费×(1-25%)。
微信号:wzh47381484